鉴于黎常发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方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方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黎常发盗窃被害人吴某某、贺某银行卡内资金的数额不当,致责令黎常发退赔被害人的数额不准确,均应予以纠正。鉴于改变部分事实认定后,黎常发的犯罪数额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对其已经在幅度之内处以最低刑,量刑并无不当,不再调整。
2020年6月18日,肇庆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鼎湖区法院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即:被告人黎常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米牌Redmi4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外,肇庆中院判决责令黎常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54375.22元、退赔被害人贺某经济损失9000元。
原标题:广东一民警盗窃犯罪嫌疑人逾45万还赌债,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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