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身减肥,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市民李女士向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十七分公司(以下简称“舒适堡”)支付63万余元,购买了多达747节健身私教课,课程一度排到了2034年,大部分是通过贷款支付。买课后,月薪约为8000元的李女士每月需要还贷3、4万元,还款压力让她不堪重负。
2020年8月12日,李女士被诊断出患有肝血管瘤,医嘱建议避免剧烈运动。李女士认为,她的身体和经济状况都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原私教协议,故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要求舒适堡退还相应课程费用56万余元。
上海闵行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日前,上海闵行法院依法判决舒适堡退还李女士课程费19万余元。
原告: 舒适堡工作人员曾推荐其办小额贷款
原告李女士是舒适堡的健身会员,她称,自2019年12月25日起,短短20余日,她就在被告销售人员的鼓动下,先后与被告舒适堡签订了14份私教协议书,共向舒适堡支付了635,800元。
除1份协议书已经到期以外,其他协议书均在履行期内或未到履行期。为了支付私教费用,舒适堡的工作人员推荐她去办理小额贷款,致使她每月需还贷3、4万元,已不堪重负。
2020年3月,她曾通过消协向舒适堡提出解除私教协议,但最后舒适堡仅退还了最后一次未签订协议却已收取私教费的80%,并告知李女士,之前已签订协议的私教费一律不退。于是,李女士只能继续上私教课。
2020年8月12日,李女士被诊断出患有肝血管瘤,医嘱建议避免剧烈运动。
她认为,其身体和经济状况都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原私教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未到期的13份《舒适堡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课程费560,600元。
被告: 可解除协议并退款,但原告需承担20%手续费
被告舒适堡辩称,自2014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1日,李女士一共向舒适堡购买了价值623,300元的私教课程,其中已经使用414,700元的私教课程,尚有208,600元的私教课程未使用。李女士所称最后一笔70,000元费用与舒适堡公司无关,舒适堡公司未收到上述款项也未签订合同。李女士向消保委投诉后,舒适堡确实与其作了沟通,但李女士后来表示不退了,继续上课,所以舒适堡未处理。
被告舒适堡称,考虑到原告的病情,舒适堡同意解除协议并退款,但由于舒适堡已经承担了营销成本以及运营成本,故根据合同约定,李女士需承担20%的手续费。另外,舒适堡声明其任何会员购买私教课程都是完全自愿,舒适堡员工不会鼓动会员购买,更不会鼓动会员贷款购买。
法院审理: 不认同解除理由属于“情势变更”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女士与舒适堡签订的未到期的13份《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中,经原被告确认,有8份协议的对应课程已经上完,有3份协议的对应课程上了一部分,另有2份协议的对应课程还未开课。
法院另查明,原告李女士于2020年1月14日向案外人李某某转账40,000元,于2020年1月15日向李某某转账30,000元。李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向原告转账26,000元,于2020年3月23日向原告转账30,000元。被告舒适堡公司确认李某某为其公司员工。
再查明,根据2020年7月16日原告的放射诊断报告,原告患有肝右叶血管瘤,医生开具病情证明单要求原告避免剧烈运动。
此外,根据双方签订的《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约定,私教课程的退款及转让遵循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客户守则》中“退卡与转卡规定”条款,如发生“一般须知”第二点及“行为操守之退卡情况”,而不能完成已购买课程套餐而要求退款的,被告另收20%作为手续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已经履行完毕的私教合同,并无解除的必要;而未履行完毕的私教合同是否解除,双方已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但对于多份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原告是否需要承担手续费,各执一词。对此,法院分别认定如下:
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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