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开听证查清案件事实,为行政争议化解奠定基础。采用“网络直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模式公开听证,精准查找争议根源,增强公开听证公信力和监督效能。
【基本案情】
上世纪90年代,某公司(镇属企业)建造2幢商住楼房出售,此后取得楼房所占1794.60平方米土地(包括公共用地)的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总证)。黄某岐从某镇政府手中受让该公司资产。2001年,房屋买受人补交947.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单独所有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其余847.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未予确权登记。2016年,因土地拆迁,黄某岐申请补办847.52平方米土地的确权登记,被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归楼房各业主共有。
经行政机关复查未果,2018年5月,黄某岐以告知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1月30日,法院以被诉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再审法院均裁定维持。黄某岐因意外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黄某阳等4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4人认为应该得到847.52平方米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200余万元。
【公开听证情况】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涉及法律问题专业性较强,且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信任度低,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组织公开听证。
一是搭建面对面沟通平台,增强听证质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局长陈某出席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教授、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共5人担任听证员,充分借助“外脑”,确保听证公正性;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全程直播,接受社会各界观摩和监督,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二是聚焦核心争议,明确诉争权利归属。听证会围绕告知行为的性质、847.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属等问题,通过举证、质证、辩论,查明争议土地均为公共用地。听证员一致认为,根据《物权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土地属于业主共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因此案涉土地归全体业主共有。
三是全面审查争议根源,促成当事人和解。听证会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经与双方当事人和某街道办事处沟通,在明确案涉土地权属的情况下,鉴于原镇政府资产清查不到位即转让案涉公司存在不当,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作出告知决定时说理不充分,亦存在过错,最终协调由街道办事处补偿黄某阳等4人6万元,黄某阳等人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网络直播,增强公开听证透明度;同时邀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由其直接代表行政机关发表意见,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和重视,有助于顺畅“官民”面对面沟通渠道;通过公开听证查明事实,在分清是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说服申请人放弃不合理诉求,最终促成和解,增强公开听证促进争议化解的重要作用。
案例3 广西漆某违法建设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公开听证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公开听证、进行评议,既有利于广泛听取意见,实现精准监督,又有利于以公开促公正,促进当事人更信服检察监督结果,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漆某、陈某某(已病故)从吴某某、张某处接手经营位于桂林市甲村的一打砂场。2014年5月27日,某县自然资源局对漆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拆除涉案耕地上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并恢复耕地原状、原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应缴纳复垦费94710元,并处破坏耕地罚款126280元。在规定时间内,漆某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17日,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某县人民法院于11月10日裁定准予执行。因某县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局对裁定准予执行后是否应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有不同意见,该案一直未进入执行程序,受破坏耕地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引发该县乙村村民长期上访。2019年7月3日, 漆某向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县人民法院撤销准予执行裁定。2019年9月19日,某县乙村村民莫某某等认为某县人民法院怠于执行,亦向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公开听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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