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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进程中,201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为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它开宗明义地明确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参与者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的立法宗旨,为慈善事业的全面转型与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慈善法》实施四年来,极大地激发了社会成员的慈善意识和参与热情,促进了大众参与的社区慈善与网络慈善,推进了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的不断规范,提升了包括款物捐献与志愿服务在内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也开创了各种新型慈善活动形态及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公共服务等相融合的创新性局面。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正在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少数人参与走向大众化,证明了《慈善法》的制定与实施具有特别重大的时代意义。
然而,我国的慈善事业在总体上还处于发展滞后状态,并集中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数量比较有限。全国从事慈善及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数以十万计,但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只有7169个,不到总数的1%。二是慈善资源动员能力有限。2019年全国每年接收的捐赠款物额仅有1000亿元左右,以慈善捐献为表现形态的第三次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的体现比较微弱。三是应急协调能力有限。疫情防控期间慈善领域暴露出来的信息披露不足、款物处置迟缓、协调机制缺乏、政府管制失当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影响了慈善事业正常功能的充分发挥。
慈善无国界,但慈善事业有国界。一方面,慈善事业建立在社会成员自愿捐献的基础之上,只有尊重所在国家的伦理道德与文化传统,才能产生社会共鸣、达成社会共识,进而使慈善事业成为大众参与的社会事业。
另一方面,慈善之所以在当今世界成为一项伟大的社会公益事业,关键在于它不再是零星的、传统的爱心善意,而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结构变化与社会分工发达的要求,不断成就的有规模的、专业化的社会资源配置行为,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提供有效支撑。包括财政、税收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民生保障制度、社会治理制度等均会对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如果这些制度对慈善是接纳与鼓励的,则慈善事业必定能够得到发展,反之,慈善就只能停留在零星的慈善活动而不可能成为自发的社会事业。
有鉴于此,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发展需要依托“两个尊重”:尊重现代慈善事业的客观发展规律;尊重中国的国情。不能以规律为由脱离国情,也不能以国情为由扭曲规律。现代慈善事业的客观规律主要表现在志愿性、公益性、平等性、社会性以及法治与自治相结合上,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则主要表现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走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并具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各具特色的制度安排。要促使我国慈善事业获得大发展,必须将这两个尊重有机地融合起来,再在此基础上寻求适合国情的慈善事业发展之路。
中国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在国家现代化与共同富裕的进程中确立自己的定位并发挥自己的独特功能。只有如此,才能走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路,才能持续不断地促使慈善事业发展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宏伟的社会事业。
一是要明确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合理定位,即是中国基本经济制度、民生保障制度、社会治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慈善事业是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机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决定》还强调,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可以说,慈善事业是一种立足于第三次分配基础之上的混合型分配机制,能否在再分配调节机制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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