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李某为其本人投保一款两全保险,指定受益人为高某。2017年12月12日,李某未按约定交费,保险公司于2017年12月16日向李某发送交费提醒短信通知,但李某仍未交费。2018年8月3日,李某因突发心梗身故,受益人高某申请理赔。由于李某上一年度未交费导致保单效力已中止,无法理赔。受益人高某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尽到提示交费的义务导致保单效力中止,故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法院认定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费,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真实意愿表达、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李某在其保单的60天宽限期内未交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可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
风险提示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期交费是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更好地维护客户权益,对于长期交费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通常会向投保人提供交费提醒服务,若投保人超过约定交费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应及时交纳续期保险费,避免保单失效,保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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