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院原副院长吕洪民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做错人生选择题 审判长走向被告席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吕洪民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吕洪民,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5月,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2001年8月,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5年4月,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处长级);2007年12月,任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12年9月,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厅长级);2015年3月,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17年12月,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

  2020年4月23日,经吉林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决定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吕洪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1月,吕洪民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20年9月27日,吉林省监委将吕洪民涉嫌受贿案件移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同日指定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24日,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作为从普通法官成长起来的审判业务专家,吕洪民深谙审判规则,精于法律适用,善于裁决复杂纠纷,却在自己人生的考场上忘却初心、迷失自我,在变与守、情与法、利与义、进与退之间,做出错误的选择,将亲手把自己送上被告席。

  怠于修身,初心渐改

  思想滑坡失去原则,沦为审委会的“骑墙派”

  诱惑面前是选择蜕化堕落,还是选择继续坚守,根源不在选择本身,而在选择者的定力。很多违纪和违法犯罪问题看似一念之差、肇于微末之际,但是细细查之,无不是因为个人修养不够、初心失守、定力不足所致。吕洪民也不例外。

  62年6月,吕洪民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一个普通农民家庭。1986年从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他就一直在法院系统工作,先后任吉林市中院副院长,松原市中院院长,省高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在吉林市中院任职期间,吕洪民勤奋、上进,甚至主动请缨,通过法律手段处理了诸如市殡仪馆转让纠纷、艾滋病群体上访等多起群体性事件,受到了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肯定和好评。然而,到松原市中院任院长之后,吕洪民放松了党性修养,没能经常打扫思想上的灰尘,理想信念逐渐发生了动摇。思想上的滑坡让吕洪民在权与法中逐渐迷失。

  吕洪民忏悔道:“到松原工作之后,自己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是非观念发生颠倒,逐步违背‘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入党誓言,蜕化成一个变节者。内心的动摇和堕落看似是一刹那的决定,实际上却是一个漫长、痛苦的蜕化过程。‘从善如登,从恶如崩’,荒于政治理论学习和理想信念淬炼,让我的政治定力逐渐丧失,定力越丧失对学习和自我约束就越懈怠,这使我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并快速跌入欲望的深渊。”“失去理想信念使我变成了一具‘躯壳’,在理论中心组和民主生活会上,我发言都变得没了底气,因为我深知自己言不由衷。思想上的变化必然会导致方向性问题,必然会使我走上一条不归路。”

  到省高院工作后,吕洪民的思想进一步滑坡,对事物的判断彻底失去了原则,这从他在审委会上的表现就能窥见一斑。他一改此前坚持事实和法律,直言不讳发表意见的风格,多次在审委会上,见院长持与自己相反的观点,便在最后表决时改变最初的表态,把票投给院长支持的意见,让在场的审委会委员无不错愕不已。为此,吕洪民多了个外号——审委会的“骑墙派”。

  吕洪民走上领导岗位后,疏于政治学习、放松党性修养,最后导致思想滑坡、理想信念动摇。这为他在各种诱惑考验面前丧失定力、在“糖衣炮弹”攻击下放弃抵抗,埋下了伏笔。

  囿于私情,恃才妄为

  “装在套子里的人”却因友情亲情玩弄司法

  情与法,是吕洪民面临的又一道选择题。他在友情的怂恿和亲情的裹挟下,自恃业务精通,把法律当作谋私的工具,以自认为“徇私不枉法”的手段,在“情与法”之间悄悄做了选择。

  吕洪民性格古怪。他好静,喜欢自斟自饮,不爱应酬。同事评价他是“装在套子里的人”,法院系统的“别里科夫”。他平素不善与人交际,除了仅有的几个“小跟班儿”外,他私下里从不与其他同事一起吃饭,甚至与同事在单位走廊擦肩而过,他也不跟同事打招呼,他仿佛总是活在自己封闭的世界里。他在八小时之外的应酬也极少,他没有其他业余爱好,家里的法律业务书籍很多,研究法律条文和审判业务就是他的最大爱好。

  这样一个人很难让人将他与腐败分子联系起来。然而,他的法律天平很快就在亲情和友情面前倾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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