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积极配合当地金融办做好信息排查工作。根据排查信息,牵头组织对涉嫌违法违规信息的业务性质界定等相关工作。对于界定为通过互联网从事非银行支付业务,以及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资产管理和跨界金融业务,承担牵头整治责任(持牌机构的资管及跨界金融业务由发牌部门牵头整治)。
银监会派出机构:积极配合当地金融办做好信息排查工作,参与对涉嫌违法违规信息的业务性质界定。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承担牵头整治责任。
除上述牵头部门外,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机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整治,将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信息提供给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对以投资理财名义开展金融活动的整治。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宣传部门和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排查取证、业务定性和督促整改。
本方案不改变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现行处置机制安排,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仍按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四、工作程序和时间进度
本次专项整治共分“信息排查”、“职责界定”、“清理整顿”、“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其中信息排查工作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开展,于2016年7月20日前完成;职责界定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于2016年8月2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11月20日前完成;验收总结工作于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
(一)信息排查
金融办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接收并汇总各方面举报信息,以及信息排查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金融办和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
工商管理部门与整治工作的相关牵头部门:实现工商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牵头对本地区企业注册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使用包含“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部门:对于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排查信息。
(二)职责界定
成立界定工作组。由人民银行牵头,同级金融办、银监局、工商管理局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政治工作的相关牵头部门共同参与,分级成立“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界定工作组”,对排查出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共同组织界定,并落实整治责任。界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时报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界定原则。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对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确具备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以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整治。对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不以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
界定工作流程:金融办汇总各种渠道排查搜集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信息,提交界定工作组办公室。界定工作组办公室收到排查信息后,按照前述界定原则进行初步界定,并形成初步界定意见,提交界定工作组会议进行审议界定。界定工作组适时召开会议,对界定工作组办公室提出的初步界定意见进行充分交流和审议,按照“全面覆盖、不留空白、友好协商、密切配合”的原则,协商确定整治责任,落实牵头单位和共同参与单位。
(三)清理整顿
04-07 来源:网络整理
10-12 来源:网络整理
10-14 来源:网络整理
10-19 来源:网络整理
10-29 来源:网络整理
11-03 来源:网络整理
11-04 来源:网络整理
12-10 来源:网络整理
12-15 来源:网络整理
12-17 来源: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