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六是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根据鲁整治办字〔2016〕6号文件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德州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组织领导全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市金融办负责做好对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的沟通汇报,并及时将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提供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各县(市、区)政府。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工商部门对在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 "股权众筹"字样的企业和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企业进行检索,对涉及"股权众筹"的互联网广告进行监测,并督促各县(市、区)工商部门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各县(市、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他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做好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股权众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对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的公司进行排查和清理整顿,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理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防范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定一名日常联络员,负责与市工作组进行沟通联系,按本方案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五、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 (2016年6月一7月)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整治内容对辖区内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的公司进行清查,全面摸清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的档案。对跨县(市、区)经营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的公司,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对注册地或经营场所在市外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报市工作组,由市工作组向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汇报,同有关省(市)协调共享信息。各县(市、区)摸底排查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 7 月5日前上报市金融办(jrbzbk@163.com)。
(二)清理整顿阶段 (2016年8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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