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全面铺开和突出重点相结合、他查与自查相结合,围绕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交易场所自查自纠和市、县金融办检查督查等方式,摸清各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按照“一所一档”要求,建立完善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档案。
3、整治标准和措施
通过专项整治,对有关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认真甄别,准确分类,实施分类处置。
(1)合规类。有相关批准和备案手续,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基本符合本方案规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此类交易场所相关业务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规范运营。
(2)整改类。批准和备案手续不齐全,运行欠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对此类交易场所相关业务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停止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置。
(3)取缔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场所,对其坚决予以打击,停止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实施市场退出。
(六)金融控股集团涉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金控公司,指在注册名称中出现“金融控股”或“金控”字样的企业)。
1、整治重点
(1)金控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分支机构、注册地、联系方式以及子公司等情况。
金控公司股东及高管基本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记录;是否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公司高管情况。
(2)金控公司财务情况,包括合并报表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利润、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资产质量、风险准备等情况;是否存在母公司将债务以股本的形式转移给子公司的情况;是否存在将一笔资金在报表中重复或多次计算、间接提高杠杆率、虚增资本等情况。
(3)金控公司内部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交叉持股、互相担保情况,是否存在向外部公司特别是涉及互联网P2P业务的公司提供担保、借贷或承诺的情况。
金控公司内控制度特别是内部防火墙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4)金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否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子公司中是否有P2P等互联网企业。金控公司是否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公司是否提供增信服务。
金控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外部还参股或控股了哪些金融类公司,这些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何(股权结构、财务等),其中是否有P2P等互联网金融公司。
(5)金控公司实际控制人参控股的P2P等互联网金融公司是否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提供的融资项目是否真实,是否提供担保,是否存在挪用投资者资金情况。
金控公司是否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从事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2、排查方式
各县(市、区)金融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对注册地在本县(市、区)的带有“金融控股”或“金控”字样的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形成全面检查报告报市金融办。排查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如电话了解、书面调度、专业审计、现场检查、高管约谈等,最终达到全面深入的效果。
3、整治标准和重点
(1)整治标准。整治标准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和本方案作为主要依据:一是金控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设立及开展业务获得相关部门批复或同意。二是金控公司及相关公司开展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或同意,并能够稳健运营、规范操作,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三是金控公司依法依规开展对外投融资活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资产质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水平,流动性等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四是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防火墙制度,并严格执行。五是及早预警、严格把控母公司及子公司运营风险,杜绝内部不正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七是股东及高管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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