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以宣传贯彻《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宣讲与学习培训,引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增强广告制作、审查的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发布、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媒体三级审核制和审查员一票否决制,按照《广告法》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制作和发布。广告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各有关企业在进行企业自我形象宣传中要真实合法,不得扩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排查整治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
(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加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和部门监管互动。实现全省工商登记信息与省级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互通。
(二)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登记信息和有关方面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在此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三)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
(五)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三年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对于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汇集其在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的信息并实施延伸监管,及时发现控制风险。对于在多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投资的股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汇集有关信息,并将其未来投资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最大程度汇集各方面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研判效率,并及时协调案件认定和查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部门协同水平。
(七)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包括存量企业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企业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四、时间进度
专项整治时间为2016年4月中旬至2017年1月底,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发动阶段(4月中旬-6月上旬)
结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特点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各县(市、区)制定落实整治任务的具体方案、办法和意见,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细化整治任务、强化整治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动员发动,全面启动整治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6月中旬-7月下旬)
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摸清市局登记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情况,7月10日前提供给相关领域牵头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摸清本地区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情况,7月15日前提供给相关领域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工商局。向网站开办者、网络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网站自查清理发布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业务资质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金融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代理服务。
(三)清理整治阶段(8月上旬-11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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