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性质应符合规定,不得触及业务“红线”,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为借贷交易提供担保等活动。
2. 排查方式。民间融资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行填报数据,经各县(市、区)核查后报市金融办。核查中,县级金融办应根据可能发生的风险点,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对照排查内容,全面收集基础信息,并建立完善底档。
3. 整治标准和措施。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条件,对民间融资机构实施分类处置。对依法合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未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或涉及互联网业务但未违规,且达到业务许可条件的,准予其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颁发业务许可证。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违规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业务许可条件的,准予其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颁发业务许可证。对拒不整改、限期整改后达不到业务许可条件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不予业务许可,对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取得所在试点县(市、区)金融办颁发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资格认定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整治重点
纳入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对外投资”等基本原则,通过与互联网线上专业平台合作,或者自建互联网平台等方式,向本社试点社员吸收资金或发放资金以谋取经济利益等违法违规事项。
2. 排查方式
深入自查。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本方案要求,对信用互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深入自查,查摆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试点县(市、区)金融办。全面检查。试点县(市、区)金融办结合合作社自查情况,牵头组织县(市、区)农业、供销、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试点农民合作社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形成全面检查报告报市金融办。重点抽查。市金融办根据各试点县(市、区)全面检查情况,组织市农业、供销、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各试点县(市、区)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省金融办。
3. 整治标准和措施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对纳入试点并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规范管理。对违规业务行为,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1)暂停信用互助业务。对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情节轻微的,由试点县(市、区)金融办责令暂停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相关业务限期进行清理整顿。
(2)取消试点资格。对违规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金融办撤销其信用互助业务资格,收回资格认定书,终止信用互助业务。
(五)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我市经省政府或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包括权益类交易市场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1、整治重点
(1)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
(2)交易场所是否存在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
网企业开展合作的情况;
(3)交易场所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
监管套利的情况;
(4)交易场所是否存在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情况;
(5)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交易场所是否存在提供增信服务的情况;
(6)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的情况;
(7)交易场所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的情况。
2、排查方式
04-07 来源:网络整理
10-12 来源:网络整理
10-14 来源:网络整理
10-19 来源:网络整理
10-29 来源:网络整理
11-03 来源:网络整理
11-04 来源:网络整理
12-10 来源:网络整理
12-15 来源:网络整理
12-17 来源: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