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有序推进我市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七个分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整治办字〔2016〕6号)和《关于印发德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整治组〔2016〕1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行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举,发挥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强化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专项整治工作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办按照“谁主(监)管、谁负责”原则,分别牵头负责相关金融组织和机构的整治工作。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属地职责,做好本地区相关机构整治工作。各级各部门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实施分类整治,坚持统筹治理。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制度规范,综合运用信息比对、实地认证等多种措施对整治对象进行广泛排查,根据违法违规情节分类施策,规范发展合规机构,整改问题机构,实现风险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统筹考虑各类风险因素,制定完善风险预案,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在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业务的同时,对确无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创新业务,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规范,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对象和措施
(一)小额贷款公司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
1.整治重点
(1)小额贷款公司与未取得相应金融服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小额贷款公司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3)小额贷款公司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提供增信服务。
(4)小额贷款公司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 业务。
(5)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
2. 排查方式
采取数据汇总、逐一比对、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进行。在数据汇总层面,由各县(市、区)金融办形成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数据,并以此为基础,综合采取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数据的内容逐一核实,有关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核实的信息签字确认,数据核实无误后按要求报市金融办。数据摸底和数据核实应实现对全市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信息的全覆盖,做到一档一户。
3. 整治标准和措施
对各类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认真区别,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制定差别化措施,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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