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规类。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与取得相应金融服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以及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银发〔2015〕221号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对此类机构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
(2)整改类。该类机构大多数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 业务。此类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置。
(3)取缔类。此类机构涉嫌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融资担保公司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在德州市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市外融资担保机构在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
1.整治重点
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参与设立P2P 网络借贷平台。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是否通过相关资金“体外循环”等形式将参与P2P 网络借贷担保业务在财务报表中隐瞒,不按监管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信息。融资担保公司是否通过互联网开展对外投资、代客理财等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 排查方式
机构自查。融资担保机构自行申报是否参与P2P 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平台建设,是否与P2P 平台等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参与P2P 平台担保业务,是否通过P2P 平台等进行对外投资、代客理财等监管套利活动。
属地监管部门排查。(1)根据日常监管尤其是历年现场检查等监管信息,对发现的融资担保机构涉嫌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线索逐一落地排查。(2)主动对接P2P 平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P2P 平台名单,逐一核查是否有我市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其中的融资担保及其他业务。
3. 整治标准和措施
(1)整治标准。通过专项整治,彻底摸清直接或通过关联方参与P2P 平台建设的融资担保公司名录,参与时间、股权占比、平台业务余额等,督促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摸清参与P2P 平台担保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名录,在保责任起止时间、在保责任余额等,责令融资担保机构暂停P2P 平台新增担保业务,履行好在保责任,按时报送相关业务数据,确保不出风险。摸清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对外投资、代客理财等违规行为底数,督促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2)整治措施。一是落实属地责任。明确相关县市区监管部门清理规范辖内涉嫌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融资担保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主监管员的监管职责,对问题机构逐一挂牌督办。二是联合查处。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参与未经许可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等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分类整治。将融资担保机构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作为年审、分类评级和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重要参考,综合运用各项监管措施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尽快完成整改。《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生效后,对拒不整改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三)民间融资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经过批准的民间融资机构,包括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1.整治重点
(1)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应经省金融办批准。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民间融资机构应在名称中使用“民间资本管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字样,规范使用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2)民间融资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合作,进行交易活动;与民间融资机构相关联的取得其他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以及互联网企业,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得进行关联交易。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未经允许不得建立互联网平台发行私募产品;不得违反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受托资产管理。开展的定向私募业务,定向私募资金应由主办银行托管,实行专款专用、分账管理,不得与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资本金及其它资金混用。应严格遵循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人数和一次性最低出资额等有关规定,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为最终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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